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群关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来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中天建筑工地,窃得电焊机电缆线4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8年12月3日决定对来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完毕。
2、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来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耀厦建筑工地,采用钳断电缆线的方法,窃得螺柱焊机电缆线20米(型号为YH150)和螺柱焊机枪头1个,价值人民币3230元。
3、2019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来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耀厦建筑工地,采用钳断电缆线的方法,窃得螺柱焊机电缆线30米(型号为YH150)、螺柱焊机枪头1个、普通焊机电缆线120米(型号为YH50)、普通焊机电焊钳4个,价值人民币6358元。
4、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来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耀厦建筑建筑工地,采用钳断电缆线的方法,窃得螺柱焊机电缆线90米(型号为YH150)和螺柱焊机枪头3个,价值人民币12330元。
5、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来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耀厦建筑建筑工地,采用钳断电缆线的方法,窃得窃得电焊机电缆线60米(型号为YH50),价值人民币1026元。
6、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来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耀厦建筑建筑工地,采用钳断电缆线的方法,窃得螺柱焊机电缆线30米(型号为YH150)和螺柱焊机枪头1个,价值人民币4110元。
综上,被告人来某某共盗窃作案6次,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054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伦有、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DNA司法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理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来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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