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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非法拘禁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79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集**大街**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石**巷**号**室)。被告人来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日释放。被告人来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间,被告人来某某为向贺某某索要人民币280万元债务,在贺某某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小区**区**幢**室家中,限制贺某某外出,并在贺某某外出时跟随、看管。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贺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弋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来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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