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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办事处**村**号,住山东省**市**区**小区**室,案发前系**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来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多次收取尚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购油款,后通过“黄牛”联系,向**石化总厂购买汽油,通过自己所有并驾驶的鲁E*****油罐车将所购买的汽油贩卖至王某某、尚某某经营的非法加油点,尚某某、王某某用于售卖给用户个人。来某某先后多次向尚某某销售汽油价值153520元,向王某某销售汽油价值85590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39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延光

2021120

附件:

1.被告人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及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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