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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来某,曾用名来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3X,汉族,大学专科毕业,籍贯陕西省**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栋*单元* *层****号,现住陕西省**县* *乡**村*组,无业。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联系电话:151******10,153******60。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来某(曾用名来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D****B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咸阳市**区****十字时被巡查的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人员当场抓获。

2020年3月27日,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来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5.6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对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违犯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5.6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具有: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涉嫌罪行、醉酒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5.61毫克/100毫升等量刑情节,并于2020年5月19日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来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伟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来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违法记录查询结果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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