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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来某甲,男性,1983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31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家住***镇***行政村*组,农民。2020年6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1日03时50分许,被告人来某甲酒后驾驶甘M31***号小型轿车沿正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盛达汽修”店门前路段时,将前方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张某某撞伤,致使车辆局部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2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来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3.72mg/100ml,被鉴定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4.64mg/100ml。

2018年11月13日,经正宁县通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甘M3***号小型轿车制动及灯光安全技术进行检测,结果为甘M3***号小型轿车制动及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2018年11月21日,经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来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05月08日,经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张某坡等人的证言;

4、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张某某的陈述;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来某甲在一年有期徒刑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权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来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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