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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来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来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右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6日被科右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来某未经许可私自开垦科右中旗***苏木***嘎查南侧6华里左右处的草原并种植农作物,经科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非法开垦草地面积为22.4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科右中旗农牧业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被开垦土地现状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苏木人民政府证明、***苏木***嘎查证明、科右中旗公安局***苏木派出所办案说明;

2.证人达某某、高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右中旗林业草原局草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来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22.46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武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来某被取保候审后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苏木***嘎查1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科右中旗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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