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来萌,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房间(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来萌,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大麻、提供大麻供他人吸食、容留他人吸食大麻,于2019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被告人来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来萌在徐州市泉山区**路**村附近、徐州市云龙区**小区附近、徐州市鼓楼区**小区附近等地,以50-110元每克不等的价格,先后向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大麻28次共333克,累计获利2492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来萌在徐州市泉山区**路**村附近、徐州市云龙区LAB酒吧附近、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世纪医院、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文化园等地,以100元/克的价格,先后向岳某某贩卖大麻6次共30克,累计获利3000元。
2.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来萌在徐州市云龙区陆军第七十一集团军医院外科楼、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世纪医院、徐州市云龙区**小区西门等地,以100-110元/克的价格,先后向王某某贩卖大麻7次共68克,累计获利7100元。
3.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来萌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北门、徐州市鼓楼区**小区东门等地,以50-100元/克的价格,先后向刘某某贩卖大麻15次共235克,累计获利1482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来萌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来萌居住的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房间,搜查出大麻2.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打印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来萌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财付通转账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萌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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