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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万斌、乐艳霞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杨万斌,化名刘勇,绰号钙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1********,汉族,大专肄业,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乐艳霞,绰号小鬼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户籍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万斌、乐艳霞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1月28日、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事实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杨万斌通过崔某某(已起诉)帮忙及以交友、介绍工作名义自己招募卖淫女,纠集被告人乐艳霞,承租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里**号楼**门**号等房屋作为被告人与卖淫女住所,教授卖淫女使用带鸽子血的海绵球、“血片”冒充处女,带卖淫女到天津大学、南开大学拍照制作招嫖照片,带卖淫女拍证件照制作假学生证,带卖淫女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注册微信聊天招嫖及绑定微信收取嫖资。后被告人杨万斌、乐艳霞使用手机下载“探探”、“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以女性身份注册并与陌生男性聊天配对,后通过微信添加好友,使用卖淫女的虚假学生证、校园背景的照片冒充卖淫女进行聊天,以家境困难无钱交学费、生活费等寻求资助为由,通过愿意出卖大学生或处女身体作为回报的方式,价格为700元至12000元不等实施卖淫。与嫖客商定后,被告人杨万斌、乐艳霞将聊天手机交给卖淫女,到约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收取的嫖资由被告人杨万斌负责管理及分配。

现查实,被告人杨万斌先后管理卖淫女王某甲、曾某某、孙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实施卖淫活动,非法获利44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乐艳霞负责网络招嫖及伙同杨万斌带上述卖淫女到天津大学、南开大学拍照及拍摄证件照,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

(二)介绍卖淫事实

2016年,被告人杨万斌与被告人乐艳霞网络结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杨万斌以挣钱后将来能一起更好生活的名义劝说乐艳霞卖淫。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杨万斌伙同崔某某、王某丁(均已起诉)在本市南开区采用上述手段,安排乐艳霞及卖淫女董红敬实施卖淫多次。

2019年4月,被告人杨万斌经崔某某电话联系,先后为崔某某管理的卖淫女郭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兴业家园小区1号楼下、时代公寓附近肯德基门口等地送实施卖淫所需聊天手机及冒充处女的“血片”多次并代为保管郭某某收取的嫖资5000元。

2019年4月18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先后在本市南开区白堤路大胡子海鲜烧烤大排档内将被告人杨万斌抓获,在**里**号楼**门**号内将被告人乐艳霞抓获。同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南开区将卖淫人员王某甲、曾某某、孙某某抓获(均已行政处罚)。经工作,公安机关陆续查获嫖娼人员王某乙、韩某某、王某丙等10人(均已行政处罚),扣押资金6万余元、银行卡19张、手机10部、冒充处女的“血片”7袋、学生证2本、印章1枚及身份证、社保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手机等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案件照片,证明,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万斌、乐艳霞的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曾某某、孙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崔某某、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万斌、乐艳霞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

6、搜查、勘验、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艳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斌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以招募等手段,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伙同他人介绍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乐艳霞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万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万斌、乐艳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艳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君玮
代理检察员:姜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万斌、乐艳霞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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