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万治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杨万治在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66-12号九曲一号小区大门外的公路卖给童某某冰毒0.33克,获毒资200元。
2、2019年9月29日,民警在资阳市雁江区幸福大道66-12号九曲一号小区大门外向前10米的公路上抓获杨万治时,从其身上搜出16包冰毒,共计净重9.4克。
被告人杨万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辨认笔录、称量记录等书证;3.证人童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万治的供述与辩解;5. (资)公(物)鉴(理化)字[2019]030199、030200号、川基鉴[2019]毒鉴字第785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光盘等视听资料;8.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万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治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万治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万治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万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万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在彬
附:1.被告人杨万治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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