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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万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杨万,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乡**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同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万在麒麟花园“鸿星尔克”店内,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逃离至家中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检查扣押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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