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万金,绰号杨八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公寓**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3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万金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杨万金在本市东区**巷**号附**号彭某甲家中,向吸毒人员彭某乙、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350元。
2、2019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杨万金在本市东区龙密路加油站旁人行道边,向吸毒人员彭某乙、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左右,现金收取毒资人民币400元。
3、2019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万金在本市东区密地桥洞子口路边,向吸毒人员彭某乙、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左右,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4、2019年5月、6月期间,被告人杨万金在其位于本市东区**公寓**栋**号出租房、瓜子坪四公司三栋楼下,15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13300元。
5、2019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收取汪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账700元,约定帮其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钟某某向被告人杨万金微信转账700元,在杨万金位于本市**公寓**栋**号出租房向其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吸食了杨万金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6、2019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收取汪某某微信转账700元,约定帮其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钟某某向被告人杨万金微信转账700元,在杨万金位于本市东区**公寓**栋**号出租房向其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7、2019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杨万金在其位于本市东区**公寓**栋**号出租房,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8、2019年5月至6月中旬,被告人杨万金在其位于本市东区**公寓**栋**号出租房,三次容留被告人钟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9、2019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杨万金在其位于本市东区**公寓**栋**号出租房,容留吸毒人员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收取汪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约定帮其购买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联系被告人杨万金购买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向其微信转账2400元。14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东区人才公寓2栋楼下将正在交易毒品的杨万金、钟某某挡获,从钟某某手持粉色纸盒中查获冰毒可疑物7小包,共计净重5.49克,从杨万金出租房客厅茶几上查获冰毒可疑物1小包,净重0.24克,另扣押吸毒工具一套。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万金、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并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万金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钟某某有立功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万金、钟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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