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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三朋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三朋,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镇**村**组。201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宣告缓刑;2011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7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三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杨三朋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下北街伺机盗窃,看见宋某某从东向西行走,外套衣兜装部手机,被告人杨三朋尾随宋某某至幸福门路口,趁宋某某不备盗走宋某某外衣口袋紫色OPPO牌手机一部并销赃,赃款已挥霍。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三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三朋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三朋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国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杨三朋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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