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专云,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86********,云南瑞丽人,高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号,现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室。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专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专云为谋取利益,在其承租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楼**室内,利用其购买的电脑、电视等设备,通过互联网以赌博“龙虎斗”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来此地进行赌博活动,且雇佣他人为赌博活动提供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杨专云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室内被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材料;
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录像光盘;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提取笔录、电话通话记录、银行卡信息及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专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专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专云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专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专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黑双龙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专云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账本两册及录像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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