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杨世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7********,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4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杨世伟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单元**号,采取技术开锁入户的方式,将被害人岑某某家中现金1200余元、步步高学习平板机一部盗走。涉案物品未起获。
被告人杨世伟于2019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杨世伟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1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杨世伟有盗窃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到案过程及其家属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2.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被盗的过程、被盗财物情况等事实。
3.被告人杨世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盗窃财物特征等情况。
4.案发现场提取物证、痕迹DNA鉴定书和被告人杨世伟的血液提取笔录、血液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实杨世伟与现场遗留物粘附物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5.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状况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的情况。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杨世伟案发日到过作案现场附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世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杨世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世伟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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