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世康,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6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宝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兴县森林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康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世康以“买座山”的形式购买代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户位于宝兴县明礼乡庄子村一组“洗溪沟”(小地名)内的林木。买卖双方约定:由杨世康自行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及采伐出售,三农户配合办理采伐手续。
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杨世康在明知代某某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代某某家支付了购买林木的定金1万元,且未向其雇请的砍伐工人郭某某说明代某某家的林木不能砍伐;同月27日,郭某某将代某某“洗溪沟”的林木“放水”,并获得被告人杨世康给付的砍伐林木费用3000元。
案发后, 经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明礼乡庄子村一组代某某在“洗溪沟”内被放水的林木树种为柳杉,采伐株数共649株,蓄积200.39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康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达200.3998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其住址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3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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