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世强,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垫江县**镇**村**组**号,住垫江县**街道**家属院**栋附**。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9月27 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0 月18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25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2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世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杨世强携带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同谭某某乘坐租赁裴某某驾驶的渝******白色众泰越野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附近经沪渝高速运回垫江县,同日20时30分许,杨世强在垫江县澄溪镇高速收费站附近下车后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未查获毒品;同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垫江县桂溪街道北门加油站将杨世强租赁的车辆查获,当场从该车副驾驶门槽内查获其放置的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净重为98.6克的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杨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车辆高速路上下道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世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等笔录;
5.渝公鉴(毒品)[2019]3654号鉴定意见;
6.抓获视频、称量、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世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运输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世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丽
检察官助理:曹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世强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活页1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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