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杨世忠,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彭阳县,住彭阳县**镇**村**队**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娟 宁夏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杨世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世忠谎称可以为宋某甲及其父亲宋某乙办理公租房,诈骗被害人宋某甲60000元,诈骗被害人宋某乙28000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杨世忠谎称其新能源汽车销售项目资金不足需周转资金,诈骗被害人宋某甲199400元,后返还40000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杨世忠谎称宁夏名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在谈上市,已经和大武口区的出租车公司及南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将燃油出租车置换成新能源出租车,公司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招聘大武口地区的代理,先后诈骗被害人宋某甲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247400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士新
检察官助理:苏 琴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世忠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至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