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世昌,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筠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筠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筠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昌、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4时许,何某某家宽带出现故障,被害人刘某某与联通公司人员前去维修。刘某某先行到达何某某家的二楼准备维修宽带时,被告人杨世昌(何某某儿子)与刘某某产生纠纷,杨世昌便使用铁锤击打刘某某背部和头部,被告人罗某某(杨世昌妻子)持刀将刘某某左腿部、脚部砍伤及左手小指砍掉。经鉴定,刘某某左腓骨小头及左踝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手小指中、远指节缺失评定为轻伤二级,左额部发际内外伤后遗留长2.5厘米瘢痕,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昌、罗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燕
检察官助理:严增权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世昌现羁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774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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