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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世海2人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121号

被告人杨世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乐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镇**村**号**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海、王乐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杨世海在本市**镇**市场等地,以600元/小包(约0.5克)的价格,先后6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甲、梁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把毒品包装好后放在指定位置,由黄某甲、梁某某到该位置自行取走毒品海洛因。

二.2019年8月初至10月30日,被告人杨世海在本市**镇**市场附近等地,以约300元/小包(约0.4克)的价格,先后42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王乐华,王乐华再以约450元/小包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并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杨世海把毒品包装好后放在指定位置,王乐华再把位置告诉李某甲,由李某甲到该位置取走毒品海洛因。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民警在东莞市**镇**附近路段将被告人杨世海抓获,在其住处缴获疑似毒品白色固体8.24克,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固体0.43克。经检验,上述疑似白色固体均含海洛因成份。后于同年11月6日,民警在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将被告人王乐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世海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海、王乐华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然多次贩卖,且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世海、王乐华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世海二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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