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40号
被告人杨世界,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大竹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杨世界以女性“王某某”的身份通过网络搭识被害人陆某某,以恋爱为名取得陆某某信任后,先后以帮闺蜜买礼物、外公住院、过节红包、生活费、投资工程、房屋过户需要抵押款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陆某某共计人民币543,849.35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世界在重庆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杨世界的供述,证实其以“王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陆某某谈恋爱,在取得陆某某信任后、分别以“王某某”、“王某某表弟”、“王某某债主”的身份,先后以帮闺蜜买礼物、外公住院、过节红包、生活费、投资工程、房屋过户需要抵押款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陆某某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的事实。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实被被告人杨世界以谈恋爱为名,以各种理由共计被骗人民币五十九万余元,扣除杨世界转账给其的五万余元后,实际被骗人民币543,849.35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杨世界以各种事由向被害人索得钱款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表格和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三里坪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世界的到案情况。
5.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世界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世界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世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世界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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