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世钧,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4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路**号。曾因故意杀人于1965年3月25日,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钧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杨世钧在凯里市韶山南路“太阳美发店”门口因怀疑被害人罗某某偷其挎包内的钱而引发争执并相互拉扯,在拉扯中,杨世钧将身上携带的水果刀拿出,并刺中罗某某左颈部,导致罗某某受伤。经凯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左颈部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尖一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世钧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世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钧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世钧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证已随案移送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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