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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世银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18号 

被告人杨世银,男,197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31271970********,苗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1997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24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3月16日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世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世银在浙江省永康市、青田县等地多次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杨世银至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轿车内财物,后被抓获并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2.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世银至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轿车内财物,后被抓获并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3.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世银窜至青田县腊口镇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轿车内财物。后在腊口镇交警路1栋2号门口附近拉开被害人范某某的轿车,将轿车内的一部苹果手机和100余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杨世银被青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假币收缴凭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永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世银的供述与辩解;

4.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光盘制作说明,监控录像截图,行动轨迹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世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世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世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世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世银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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