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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东东贩卖毒品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杨东东,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成县**镇**路**号,无业。2007年10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7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办理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拘留十日;2016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5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杨东东在成县**园附近以每包1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小包;

2、2019年1月份到3月份,被告人杨东东在**佳苑后面路边以每包1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出售毒品海洛因3小包;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杨东东在**佳苑后面路边以每包1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杜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

4、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东东在****移动公司门口以每包1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袁某甲出售毒品海洛因3小包;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东东先后在**局门口和****移动公司门口以每包8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闫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2小包;

6、2019年6月份到7月份,被告人杨东东先后在**佳苑后面路边以每包100的价格给吸毒人员张某乙出售毒品海洛因二十余次;

7、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杨东东在**佳苑侧边以每包8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

8、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杨东东在****移动公司门口以每包9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张某丙出售毒品海洛因1小包;

9、2019年,被告人杨东东在**佳苑后面路边以每包10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李某甲出售毒品海洛因4次;

10、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东东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乙出售毒品海洛因。

被告人杨东东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毒品海洛因,所得赃款均已挥霍,且案发时,公安机关当场在杨东东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3小包,共计0.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被告人杨东东通话记录、随案移送清单、前科材料等;

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闫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周某某、袁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乙微信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疑似物取样笔录;

计量检定证书、计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

视频资料;

6、被告人杨东东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东违反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19年12月9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杨东东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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