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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东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东,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5月2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许,杨东酒后无证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宜章县玉龙湾桥位置时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的肖某某发生口角,经鉴定杨东的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09.10㎎/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移交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东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侦查员绘制的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东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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