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东生,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6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小区**。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杨东生以李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县购买的民房需要交税、算命破灾、分亲戚遗产等理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1635.46元。
被告人杨东生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东生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微信转账记录;6.其他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东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璐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东生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79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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