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杨东,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巷**号。2015年5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吸毒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7年4月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处罚;2017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处罚,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东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杨东从成都购回甲基苯丙胺并带回南部县。同月26日,杨东在南部县“语林”花园酒店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约0.5克,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约5克。之后,公安民警根据线报到达现场,杨东发觉后逃离。民警对杨东遗留在房间内的疑似甲基苯丙胺进行称量,净重44.77克。
2019年9月初,被告人杨东再次从成都购回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入住南部县老鸦镇“世外桃园”酒店,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经称量,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51.12克,疑似氯胺酮净重0.36克。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共有95.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成份,0.36克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东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东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东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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