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杨丹妮,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86********,白族,高中文化,原大理****有限责任公司员,现在无业在家,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现住大理市**镇**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丹妮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4日补充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被告人杨丹妮以为被害人周某某购买优惠房,需交纳定金、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为由,采用私刻公章、私开收据等手段,先后多次骗走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57990元。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丹妮以为被害人赵某某购买优惠房,需交纳定金、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为由,采用私刻公章、私开收据等手段,先后多次骗走被害人赵X秋人民币230824元。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初期间,被告人杨丹妮以为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购买优惠房,需交纳定金、契税、专项维修基金等为由,采用私刻公章、私开收据等手段,先后多次骗走被害人杨某甲的人民币220000元、杨某乙人民币433066.6元。
2018年,被告人杨丹妮在大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收费员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刻公章及原出纳员私章,伪造多本假冒收据,截留公司款项,开出发票向业主收费后又将该发票作废、销毁存根等手段,收取**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停车等费用后不上交公司并占为己有,一共侵占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563292.40元。
被告人杨丹妮将上述骗取的钱款和职务侵占的钱款用于还高利贷款、网络贷款、信用卡等,将钱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丹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41880.6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丹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大理展宏屋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费员,在公司担任公司收费员期间利用收费的职务便利,伪造收据、公司印章、出纳印章、截留公司款项,向业主收费开出发票后又将该发票作废、销毁存根等手段,收取龙瑞小区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不上交公司占为已有,共计侵占该公司资金人民币56329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杨丹妮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19年10月16日
附:1、本案卷宗12册、光盘6张、涉案印章1枚、三联收据1本。
2、被告人杨丹妮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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