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杨主字(自报姓名),男,1985年**月**日出生,聋哑人,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市辖区。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月19日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主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主字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宾馆”**室,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台灰色vivo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80元的黑色vivoy83手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左右盗走。随后,被告人杨主字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旅馆”3楼,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的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港币2220元)盗走。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主字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港币2220元、人民币120元、一台黑色vivoy83手机,并已还给被害人,其余赃物被杨主字挥霍。到案后,被告人杨主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手机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杨主字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主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主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主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主字系又聋又哑的人,系坦白,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主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雪凡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主字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