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丽娜,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60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琼海市**镇**酒吧**,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12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教唆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丽娜涉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王某甲(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杨丽娜,告知“有货”(指毒品)可以过来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诚信大众酒店一起吸食。后杨丽娜联系陈某某(未满十八周岁),让陈某某陪同一起去,陈某某表示同意。接着两人一起来到诚信大众酒店**房内,杨丽娜在吸食毒品过程中,让坐在床上的陈某某过来一起吸食毒品,陈某某没有接受杨丽娜的邀请。被告人杨丽娜见陈某某没有动静则继续劝说一起吸毒并让陈某某不用担心,陈某某听后依然没有接受杨丽娜的请求。又过了一会,被告人杨丽娜再次劝说陈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陈某某才下床与杨丽娜、王某甲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后离开房间。
2019年10月15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杨丽娜,在杨丽娜的配合下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王某甲及吸毒人员陈某某。经分别对王某甲、陈某某的毛发使用毒品毒物检测仪FD-10A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客户结账单、旅馆登记信息网页;
2.证人证言: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丽娜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丽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娜通过劝说的方法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教唆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丽娜被抓获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为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丽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丽娜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露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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