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丽杰,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镇**村**屯,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德生,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丽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丽杰以其被“狐仙奶奶”附身可以给人看病的封建迷信思想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以给被害人徐某某的女儿看病买寿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07660元,被告人杨丽杰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丽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娟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丽杰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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