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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丽杰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杨丽杰,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天津市津南区******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德生,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丽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丽杰以其被“狐仙奶奶”附身可以给人看病的封建迷信思想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以给被害人徐某某的女儿看病买寿为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07660元,被告人杨丽杰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丽杰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丽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娟娟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杨丽杰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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