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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义文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杨义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义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傍晚,被告人杨义文采用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号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盗走现金约1500元及其女儿杨某乙购置价格为12400元的首饰(因赃物灭失,未进行价格鉴定);随后,被告人杨义文又采用同样方式进入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村**号被害人杨某丙家中,盗窃手电筒(已灭失)一支。

被告人杨义文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无;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义文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无;6.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义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义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义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 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义文现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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