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书林,小名“杨树”,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08年5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书林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28日)。被告人杨书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书林和张某某、刘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均另案处理)因没钱用便商议去抢劫张家界市永定区岩塔附近的“陈胜麻将馆”。五人驾驶黑色桑塔纳小车至岩塔附近的“威力斗车自行车配件批发部”门前下车,用自制的黑色头套蒙面敲门后进入麻将馆,其中张某某、唐某乙、唐某甲各持一把砍刀,五人对麻将馆内正在打麻将的被害人胡某某、田某某、黎某某、周某某、兰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3000余元、手机五部、黄金戒指一枚,随后五人乘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将所抢手机丢弃,所抢现金每人分得2600余元,并将所抢黄金戒指售卖后用于开房消费。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抢华为G610手机认定市场价格人民币1125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书林在临海市汇溪镇两头门村被临海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购买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唐某乙、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田某某、兰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书林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书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书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书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书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书林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考虑刑期,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书林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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