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乾国,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2年3月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11月11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住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5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乾国、邓某某、刘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乾国与被告人邓某某共同商量盗掘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芦花村7社大坟坝(小地名)的古墓葬。被告人杨乾国让被告人刘某某(石匠)帮助实施盗掘,并约定付其500元。被告人杨乾国踩点后,于2019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带领事先准备好铁錾子、手锤等工具的刘某某来到该古墓葬,后通知邓某某携带铁楔子来到该处。三人将该古墓葬洞口扩大后,由邓某某在古墓外望风和接应,杨乾国和刘某某进入古墓葬内实施挖掘,欲盗走古墓内的二件武士俑石刻。11时许,三人被接报警前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座被盗掘、破坏的墓葬为宋代墓葬,其中的两件武士俑石刻为二级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种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对文物和墓葬本身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
案发后,民警在现场扣押了铁錾子八根、手锤一把、铁楔子一个、手提菜篮一个,卷尺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乾国、邓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乾国、邓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乾国、邓某某、刘某某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对文物和墓葬本身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既遂。被告人杨乾国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共同实施盗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乾国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乾国、邓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乾国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乾国、邓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乾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乾国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1579****、1519608****、1339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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