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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亚玉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亚玉(又名杨建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8********,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村**。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3年11月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2月24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02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亚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亚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亚玉以虚构合伙投资承包肇庆市高要区碧桂园修剪花草、清洁卫生项目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戴某某、杨某丁合计人民币128900元。其中,被告人杨亚玉骗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00000元,骗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15900元,骗得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杨亚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收据等书证;3.证人伍某龙、伍某明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戴某某、杨某丁的陈述;5.被告人杨亚玉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亚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亚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亚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亚玉现羁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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