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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亚男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98号

被告人杨亚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亚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亚男于2019年5月18日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南门外,因工作问题与魏某某(男,21岁,河北省人)发生纠纷后互殴。后被告人杨亚男持木棍将魏某某头部打伤,造成其“头部开放性损伤、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19)临床鉴字第03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魏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后被告人杨亚男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男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殴打他人,且造成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  申

2020年10月15

附:1.被告人杨亚男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木棍一根(长度1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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