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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亚盗窃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亚,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四川省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决执行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亚窜至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唐某某住处,趁其家中无人,扭断门锁进入室内,从唐某某放在卧室的手提包内盗窃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亚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亚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亚现被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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