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杨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街,住湖北省潜江市**社**室。因吸毒,于2013年5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8月2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20年4月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7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6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3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亮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4日潜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亮在潜江市**城区实施盗窃6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42525.74元。
1.2020年3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杨亮通过暴力推门的方式将某某某破坏后进入潜江市**路**店内,将店内2副医用射线防护眼镜太阳镜、3盒枸杞、1盒阿胶、1提静心口服液、1盒维C咀嚼片、1瓶儿童多维、1瓶三七粉、1盒西洋参、1提葛洪桂龙药膏、1盒奥司他韦颗粒、5支谷幽兰唇膏、4袋江赫一次性医用口罩、1提复方阿胶浆、1瓶康美陈皮茶、1瓶康美菊花茶、1瓶康美玫瑰花茶、1瓶千林芦荟西洋参(被盗药品进货价格合计人民币3477.74元)及现金人民币2448元盗走。涉案价值合计为人民币5925.74元,门锁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80元。
2.2020年3月30日22时左右,杨亮在潜江市**路**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号牌为鄂N6****的福特蒙迪欧轿车窗户没关,于是进入车内将一黑色金利来单肩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20元、1张李某某身份证、1本车辆行驶证、1个银色U盘及银行卡若干张。案发后,除人民币1020元现金外,其他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31日20时左右,杨亮在潜江市**村**组**号号被害人聂某某家后门,通过将该房屋后门卫生间不锈钢防盗窗破坏的方式翻窗进入室内,将聂某某家中一楼卧室内人民币4500元现金、约30张一分、五分、两角面值的旧纸币、10张面值一元的美元纸币(约合人民币70元)、10块清朝古钱币、1个棕色红谷牌单肩包、1个女士手包盗走;将二楼主卧内1个黑色金利来男士手包(包内有1个农商行存折及100张二十元面值的人民币)、2000元马来西亚纸币(约合人民币1212元)、1条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1个银项圈、1枚刻有**公司字样的公章、1块东芝牌移动硬盘(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值40元)盗走。涉案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822元,被害人修复防盗网和更换窗户费用为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东芝牌移动硬盘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4日0时左右,杨亮在潜江市**路**店,通过暴力推门的方式进入该店后,将1辆粉色台铃电动车(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305元),1台创维牌电视机(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80元),1台格兰仕微波炉(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67元)、1套床上布兰迪尼牌四件套盗走。涉案价值合计为人民币 1652元。案发后,被盗窃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20年4月4日4时许,杨亮骑电动车(在**店盗窃的电动车)到潜江市**路**店门口,通过暴力推门的方式进入该水果店后,将店内一楼1个黑色单肩休闲包(包里有5100元现金)、1部华为荣耀手机(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1082元)、3本发票、收银台抽屉里的1600元现金、收银机的钱箱(内有1000元现金)、价值2464元水果和零食盗走;将二楼房间内约1800元左右的硬币与零钱盗走。涉案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3046元,被害人门锁及钱箱修复费用为人民币760元。案发后,被盗华为荣耀手机、CK牌单肩包及3本发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4月9日凌晨1时左右,杨亮在潜江市**路**号**店,通过暴力推门的方式进入门店后,将12条黄鹤楼1916粗烟(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10800元),1条黄鹤楼1916细烟(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780元),1条钓鱼台细支香烟(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980元),1礼盒云烟雪茄烟,2包熊猫烟(潜江市发改委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格200元),1个黑色软皮笔记本,1把红色野马车钥匙,1把绿源电动车钥匙,1个行驶证(车牌AGB752)、人民币300元现金及公租房申请书盗走。涉案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3060元,被害人门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00元。案发后,除人民币300元现金外,其他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物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相关发票复印件、明细清单、购买记录截屏、移动硬盘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意见通知书、追踪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丁、李某某、聂某某等8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5.抓获视频、搜查视频、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移动硬盘提取过程视频;6.被告人杨亮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汪佳骏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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