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杨亮,曾用名:杨小亮,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南京**大学动物医学院办公室主任,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室。被告人杨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杨亮因沉溺网络赌博入不敷出,虚构买房缺钱、还房贷、还信用卡、资金周转等事由骗取49名同事的借款,共计骗得人民币238.1万元,案发前仅归还人民币15万(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所借钱款大部分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少部分用于偿还他人借款、个人信用贷及银行信用卡。具体犯罪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1月15日间,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先后五次共计骗取被害人周某甲10.5万元。
2.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常某某1万元。
3.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3万元。
4.2019年8月31日、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先后两次共计骗取被害人蔺某某3.5万元。
5.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1.8万元。
6.2019年9月1日、2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1.7万元。
7.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庚某某2万元。
8.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吕某某4万元。
9. 2019年9月13日、11月15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刘某甲3万元。
10.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5万元。
11.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1.5万元。
12.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丙5万元。
13.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2万元。
14.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乙3万元。
15. 2019年11月7日、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5万元。
16.2019年11月13日、14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4万元。
17.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0.5万元。
18.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月7日间,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黄某甲18万元,后还款5万元。
19.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25万元。
20.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乙1万元。
21.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2万元。
22.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丁1万元。
23.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丙1万元。
24.2020年2月1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平某某1万元。
25.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甲0.5万元。
26.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单某某0.8万元。
27.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戊5万元。
28.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3万元。
29.2020年2月19日至23日间,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董某某15万元,后还款10万元。
30.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5万元。
31.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己3万元。
32.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华某某5万元。
33.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庚15万元。
34.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5万元。
35.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某某3万元。
36.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1万元。
37.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2万元。
38.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丁3万元。
39.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戊15万元。
40.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3万元。
41.2020年3月15日、16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孟某某2万元。
4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和10万元。
43.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5万元。
44.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乙18万元。
45.2020年3月22日、23日期间,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丙5万元。
46.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丁5万元。
47.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10万元。
48.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1万元。
49.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杨亮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辛1万元。
被告人杨亮因无力归还上述所骗钱款,后隐匿。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杨亮在其亲属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甲、常某某、蔺某某、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亮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提取笔录;
5.手机检查视频视听资料,微信、支付宝流水、赌博软件充值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海燕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亮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材料二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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