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杨亮,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8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村**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街**号)。2018年4月24日、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三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杨亮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亮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亮,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亮在本市玄武区梅园新村黄埔路4号14幢一单元、玄武区相府营8号楼道等地,先后100余次共贩卖1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常某某,共计得款人民币15400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杨亮在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张某某、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亮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亮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亮具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亮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歆钰
检察官助理:梁崇刚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亮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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