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仕侃盗窃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仕侃,男,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号楼**单元**。被告人杨仕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杨仕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清江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仕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该案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动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2019年2-7月,被告人杨仕侃分别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安区实施盗窃作案七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八千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杨仕侃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淮海购物广场一楼的鸽缘赛鸽协会办公地点,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货架上的一条大苏烟、六包荷花香烟以及3枚印章盗走。经江苏省淮安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香烟价值732元。

2.2018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仕侃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华东妇科医院六楼的院长办公室里,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办公桌手提包内的3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3.2018年10月9日14时,被告人杨仕侃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农业委员会内,进入办公室内盗窃保险柜时被人当场抓获。

4.2019年2月底、3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仕侃至淮安市淮安区房屋综合交易中心三楼房管股(一)办公室,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办公桌柜子里的一部欧达牌HDV-D200摄像机盗走,该摄像机于2014年6/7月份购买。经鉴定,该摄像机价值人民币366.45元。

5.2019年5月2日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仕侃至淮安市准安区东长街的社会矫正中心(原司法局)三楼的一间办公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的四包软中华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0元。

6.2019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杨仕侃至淮安区商务局二楼最北边的办公室,采取拆卸零件的方式将被害人戴某某放在该办公室内的一台电脑里的显卡和内存条盗走,涉案显卡和内存条于2017年9月7日购买。经鉴定,丽台牌显卡价值人民币2266.6元;金士顿牌存条价值人民币477元。

7.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仕侃至淮安市淮安区东长街的社会矫正中心(原司法局)三楼的一间办公室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办公桌铁皮柜里的一条大苏烟和一瓶5A级天之蓝酒盗走。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450元;天之蓝白酒价值人民币29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杨仕侃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仕侃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被告人杨仕侃辨认作案地点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仕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仕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仕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