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仕春,绰号龅牙咀,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89********,汉族,文盲,户籍:雅安市芦山县**镇**村**组**号。200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16日因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21日因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仕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仕春在雅安雨城区、经开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动车电瓶、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店铺内8只母鸡,5只公鸡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910元。
2、2020年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将被害人施某某家中所养10只母鸡,2只公鸡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1364元。
3、2020年1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将被害人代某某地下室所养10只母鸡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1100元。
4、2020年1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将被害人叶某甲家中所养4只母鸡,4只公鸡。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968元。
5、2020年1月31日早6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将被害人姜某某家中所养3只母鸡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330元。
6、2020年1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雨城区**路**号**单元,将被害人叶某乙停放的红色欧度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8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7、2020年2月5日早7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将被害人古某某家中所养7只母鸡,1只公鸡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1271.6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8、2020年3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将被害人王某甲家中所养5只母鸡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550元。
9、2020年3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街**号,将被害人田某某家中所养5只母鸡,1只公鸡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格为682元。
10、2020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雨城区大兴镇第二人民医院第二院区住院部后面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深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值1800元。
11、2020年3月7日早7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上溪沟巷内,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电动四轮车内所安装的5个电瓶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市场价值1350元。
12、2020年3月7日早7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华兴街斑马线处,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的黄色安尔达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6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13、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路老水厂的空地上,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内所安装的4个超威牌电瓶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市场价格为325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14、2020年3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德坤商业广场后面村委会旁边马路边,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1800元。
15、2020年3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名山区名兴草大道成都建工项目旁,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的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907元。
16、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兰台府三期工地大门外,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650.5元。
17、2020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雨城区**路**号院内的停车棚处,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的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2952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
18、2020年4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江落安置小区商铺外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王某丁停放在此的紫红色安尔达牌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3249元。
19、2020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杨仕春到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德坤广场后面路边非机动车停车位,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白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经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市场价格为3933元。
综上,被告人杨仕春盗窃9辆电动车,2辆电动车电瓶,65只鸡,涉案金额共计30542.1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杨仕春盗窃被害人古某某家鸡得手后,离开途中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挡获,报警后现场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仕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仕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仕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仕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仕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舸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仕春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卷3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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