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付文盗窃案)_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杨付文,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65********,汉族,文盲,无业人员,住陕西省汉中市**区**路**号。被告人杨付文曾因盗窃、流氓于1984年2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 因盗窃于2001年2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因盗窃于2004年2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 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12月被盐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因吸毒于2015年12月被盐城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5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1月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付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杨付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付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付文于2020年4月15日下午至海门市海门街道至三阳镇的公交车上,趁人不备,扒窃杨某某左侧裤袋内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450元等物品。

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付文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付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付文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付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付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申燕  

检察官助理:苏磊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付文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