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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代勇挪用资金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284号

被告人杨代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代勇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代勇利用其担任位于本市白云区**街**村**路**号**栋**层的深圳市**公司广州分公司(分属深圳市**公司)**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该公司收取的客户运费用于赌博活动等。截止2018年11月,杨代勇共计挪用了人民币3331807.29元,至今未退还。

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杨代勇利用其同时担任位于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工业园**栋的广州**公司(分属深圳市**公司)**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该公司收取的客户运费等款项用于赌博活动等。截止同年6月,杨代勇共计挪用了人民币370000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理人李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代勇的供述及辩解;

5.其他鉴证业务报告;

6.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代勇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代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杏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代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被告人杨代勇被扣押的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收缴。

4.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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