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代金,男,196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3010843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代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杨代金至潜江市**小区**号楼下过道处,趁无人之机,盗得熊某某停放于此的白色雅马哈摩托车1辆。经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67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照片(附照片)等物证;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GPS 定位截图、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购车发票、原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案件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笔录;6、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搜查视频;8、被告人杨代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代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代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代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竹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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