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781号
被告人杨会军,曾用名杨东,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件号码6403241994********,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镇**村**社**号。2012年6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26日因盗窃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2020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会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杨会军在本市上城区**巷**号使用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门口牛奶箱内的钥匙,打开**室防盗门进入室内,将李某某放在卧室凳子上的一只锤子坚果pro手机窃走,后翻窗逃离现场,并以100元价格将所窃手机销赃给路人。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2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会军在本市上城区**路**网咖将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杨会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沁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会军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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