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杨伟东,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汉族,大学文化,(原)**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原)**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室,住北京市朝阳区**里**街道**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伟东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伟东担任**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其利用全面运营、管理**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伟东索取、收受合作单位**公司董事长魏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伟东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负责人董某某财物共计价值约人民币300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伟东接受业务合作单位**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疗养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4、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伟东以借款为名,收受业务合作单位**公司程某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伟东指定的账户中,后钱款用于购买理财。
5、2018年7月,被告人杨伟东以借款为名,向合作单位**公司**王某某索取人民币200万元,后该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伟东指定的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员工档案、劳动合同、车辆销售记录等;
2、证人董某某、姚某某、程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伟东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5、电子数据:手机勘验电子数据(移动硬盘1个)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东身为公司、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佩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伟东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被告人 杨伟东 涉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3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东愿意退赃,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 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佩峰
2019年 12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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