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报请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杨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杨伟手持一把菜刀在什邡市**镇**村**组其家外面的水泥路面上徘徊,当广汉市**镇**村**组村民张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步行至该路段时,杨伟即持菜刀砍击张某某头颈部致其倒地,随后杨伟持菜刀向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连续猛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杨伟返回其家中。经什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系锐器砍切头面部致颅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脑组织挫裂出血,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致死。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伟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1月1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1月1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朝晖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伟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审讯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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