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杨伟,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杨伟因涉嫌故意杀人案,于2019年2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伟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5日移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晚,被告人杨伟在其父亲被害人杨某乙租住的位于埇桥区三里**路**路**巷**号**房间内,因嫌弃杨某乙脏,并自认为杨某乙对其不好,遂趁被害人睡觉之机,持菜刀连续砍击杨某乙头部、胳膊、脚等部位,被害人杨某乙未及抢救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乙系因全身广泛严重砍切创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经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伟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双向障碍),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杨伟于2019年1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铁棍等物证;
2.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孟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杨伟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持菜刀连续砍击他人头部、胳膊、脚等身体部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杨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双向障碍),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磊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伟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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