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伟棋,曾用名杨宇,男,汉族,1996年**月**日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4509811996********,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北流市,住广西省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伟棋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12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杨伟棋采用鞋子藏毒的方式准备将毒品从昆明运输至西安,在昆明南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其所穿的鞋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50.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350.37克;
2.书证:称量、取样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伟棋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19]D0926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伟棋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杨伟棋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0张;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