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传生放火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传生,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林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放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传生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传生因生活压力大产生厌世心理,将自己位于桦南县****住房的卧室窗帘点燃,火势变大后,杨传生将瘫痪的妻子李某某抱出卧室后找邻居帮忙救火。起火后杨传生房屋屋顶及屋内用品被烧毁,李某某被烧伤。孙某某用于种植木耳的菌袋被烧毁,被烧毁的木耳菌袋价值为人民币13,60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传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传生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住院病案等;

2.证人樊某某初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传生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佳木斯精神病医院、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传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轻伤,经济损失13,600.00元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传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传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