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传生,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林场,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放火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传生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传生因生活压力大产生厌世心理,将自己位于桦南县**镇**住房的卧室窗帘点燃,火势变大后,杨传生将瘫痪的妻子李某某抱出卧室后找邻居帮忙救火。起火后杨传生房屋屋顶及屋内用品被烧毁,李某某被烧伤。孙某某用于种植木耳的菌袋被烧毁,被烧毁的木耳菌袋价值为人民币13,60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传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传生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住院病案等;
2.证人樊某某、初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传生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佳木斯精神病医院、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传生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轻伤,经济损失13,600.00元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传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传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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